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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網址: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線上申報
(一)報名期間:111年2月14日(星期一)至同年3月14日(星 期一)止。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
(三)核發獎項及金額:
新住民子女:
1.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 (4)清寒助學金。
2.申請條件:
(1)總統教育獎勵金: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 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
(2)特殊才能獎勵金: 4 最近 3 年內(108、109 或 110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申請,但同 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A.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 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 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 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 賽、國際性(含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 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B.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 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 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C.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 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 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D.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E.108 或 109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0 學年度申請時,不得重複持 108 及 109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3)優秀獎學金;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4)清寒助學金 ;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3.獎助(勵)學金推薦人數比例
(1)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2)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推薦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大專院校組,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4 申請以上各獎項者,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0 學年度 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原新住民中心於3月7日截止收件,並將相關資料備文郵寄至內政部移民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