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09學年度個人資料保護政策聲明【網路公告版】
個人描述、C○一二身體描述、C○一三習慣、C○一四個性;健康與其他類之C一一一健康紀錄…等等。
(二)本校擬提供之資料詳細內容如附件,其中,學生基本資料僅提供下列欄位予教育部:學校代號、學生學制別、出生年份、出生月份、血型、性別及戶籍縣市。教育部針對以上之去識別化之特種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規定辦理,一般個人資料依據同法第16條及第20條辦理。
四、健檢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本校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及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本校依教育部之建議,遵循標準作業流程進行學生層級資料加密之工作,上傳至教育部建置之「大專校院教職員工生健康雲端管理系統」,並僅提供教育部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學系進行資料分析。後續所進行之資料統計分析,不會以個人資料的方式呈現。
(二)教育部之計畫存續期間內,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皆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對象限於學生、職權人員與獲授權人員。
(三)教育部將運用上述資料進行政策分析,分析時將不會以個人的資料呈現,而是以全國或依性別、年齡分層、學校公私立別、學校地理區域別、學生戶籍縣市、學生學制,以及教育部因政策需求而需進行分析之健康檢查及生活型態項目方式呈現。資訊流通仍具有風險;如本政策聲明所示,本計畫對於當事人資料已盡安全維護義務,在此敘明。
五、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本項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告知。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當事人於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之權利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另學生若不願意將上述統計資料提供給教育部,則可告知本校相關單位,且將不會影響其權益。
六、公告聲明:本校依據教育部建議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2、4款與第2項、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款,就上述之目的外利用,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誠信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旨趣,將上述相關資料公告於本校健康中心網站。